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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7日
2020年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幫扶指導方案
一、總體目标
按照“測管協同”的原則,生态環境部門采取現場評估、抽測和比對監測等方式,加強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幫扶指導,進一步壓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提高自行監測數據質量,爲環境管理提供精準、可靠的監測數據支撐。
二、實施原則
測管協同,形成(chéng)合力。各地應結合“雙随機、一公開”開展幫扶指導工作,監測、執法部門應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監測部門負責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情況進行現場評估和監測,執法部門負責對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動監測設施運行情況等進行勘驗,制作相應的筆錄。
快速移交,違法必查。現場幫扶指導時,若發現監測機構存在弄虛作假行爲的證據,應及時移交當地生态環境部門;現場監測結束後,監測機構應及時對樣品進行分析并出具監測報告,于3個工作日内將(jiāng)監測報告移交當地生态環境部門,當地生态環境部門應進一步調查核實,對涉嫌違法行爲依法立案查處。
明晰事(shì)權,壓實責任。建立健全“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企業對排污狀況和自動監測數據負責,環境監測機構對其出具的監測報告負責。
三、對象範圍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四、幫扶指導内容
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和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重點評估: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自行監測方案與相關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一緻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情況與自行監測方案的一緻性;自行監測行爲與相關監測技術規範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開展手工監測的規範性、委托監測的合規性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維護的規範性;自行監測結果信息公開的及時性和規範性(詳見附件1)。
地方各級生态環境部門應督促排污單位,對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要求和排污許可證載明事(shì)項,加強自行監測體系的自評估,提高自行監測的規範性。省級生态環境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内的幫扶指導,并對市縣級生态環境部門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評估情況進行審核。生态環境部負責在全國範圍内組織開展幫扶指導,對省級生态環境部門審核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校核。
五、時間安排
(一)地方生态環境部門
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級生态環境部門根據《2020年國家生态環境監測方案》要求,按照“時間随機、對象随機”的原則,組織市縣級生态環境部門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評估、抽測和比對監測工作。原則上,每省份評估排污單位數量不少于10%,抽測廢氣和廢水排污單位數量各不少于100家,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和陝西8個省在此基礎上增加抽測涉VOCs排放排污單位不少于100家;并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同步開展比對監測,監測項目由各地根據管理要求确定。2020年11月底前,將(jiāng)實施情況(詳見附件2)報送我部,并向(xiàng)社會公布相關結果。
(二)生态環境部
生态環境部委托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組建專家組具體實施,其中,各流域生态環境監督管理局派員任組長。2020年8月至9月,對涉VOCs排放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情況進行幫扶指導;2020年9月至11月,對廢水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情況進行幫扶指導。2020年12月,各流域生态環境監督管理局組織對各相關省份審核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校核。
六、組織保障
(一)各地應建立長效機制,按照“誰發證、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幫扶指導,并保障人員和經費。
(二)各地應依法做好(hǎo)幫扶指導的現場工作,監測人員按照監測規範做好(hǎo)現場監測,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要求制作相應的筆錄。
(三)加強信息公開,地方各級生态環境部門及時公開本行政區域現場評估、抽測和比對監測工作情況,通報問題企業,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現場評估細則
2.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幫扶指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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